3/06/2009

當一切開始數位化,本來就是概念凌駕於實質的「錢」,當然也跟著變成了虛擬網路中的重要成員。
存在的本體就已經是概念,一旦附加虛擬的特質,錢於是在迅速流通的過程中,變得更加難以捉摸。

而人生存的慣性中,存在著必須藉由實體提供的安全感,來驅趕無法掌握虛擬所造成的不安的特質。

消費行為,在這個交會點上,儼然轉化成了心理行為。
錢對個人不再重要,如何以錢換取個人存在的證據,才是重點。


那麼,藝術如何?

依憑著都市文明而發展的藝術,如果被視為商品,本來就歸類於奢侈品。
奢侈品的被消費,勢必發生在穩定的政治與經濟環境中。
娛樂也是一樣。(如果要分辨娛樂與藝術的不同,那篇幅可長了…)

也就是說,當戲劇演出被視為可行銷的商品時,資金的流動就變成了絕對重要的一環。
資金的提供者―包含了政府、企業以及觀眾,也就成了無意卻持續操控演出的幕後黑手。
在這樣的環境下,創作者稍一不慎,就變身為商人;作品也就成了用名為藝術的亮麗箔紙包裹的商品。
姑且不論商品本身品質,但誤把娛樂或設計命名為藝術而販賣的行為―儘管可能出於無法分辨其中差異的無心,本身就是一種低劣的欺騙行為。

好像偏離了題目。

不過,我個人不是很介意。
畢竟大家在其他地方被騙得團團轉很久了,我只是偶爾離題,應該不算過分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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